汕尾资讯网讨要工钱发生争执打伤人 男子冲动之下领刑又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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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贵港11月2日电(通讯员 蔡新根 梁国德)陈某讨要工钱与人发生争执,冲动之下,将人打成轻伤,害了别人又害了自己。近日,陈某被贵港市港北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损失3万余元。

  陈某因与谭某有工资纠纷,于2015年11月14日14时许,其来到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西江监狱工地找谭某,两人发生争执,陈某先用脚踢了谭某的腹部一脚,随后又在地上捡起一根长约60cm直径约3cm的铁管,朝谭某的左侧腰部打了二棍,造成谭某脾挫裂伤。经鉴定,谭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事情发生后,陈某因故意伤害于2015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同年6月22日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谭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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