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资讯网我市发文实施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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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保障京津冀地区及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生产调控措施的通知。根据通知,2017 年11 月15 日至2018 年3 月15 日(采暖季)期间,全市水泥、砖瓦窑、铸造、炭素、医药、农药、火电、钢铁行业将实施生产调控措施。

水泥(含粉磨站)、砖瓦窑等行业 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并由当地县区政府于8 月31 日前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

铸造行业(不含电炉、天然气炉) 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并由当地县区政府于8 月31 日前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

炭素企业 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

医药、农药行业 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 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逐级报省政府批准。

火电行业 10 月底前,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全部停产。

钢铁行业 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限产或停产产能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绩效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统一确定)。

 

相关链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生产调控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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