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资讯网因无发票提供结算 老板虚开300余万发票报账获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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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来宾10月13日电(通讯员 陈敬东)因无发票提供结算,承建高速公路附属工程老板岳某在明知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地下票贩”制作了11份票面金额合计为300万余元的虚假建筑业统一发票进行报账。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象州县法院以虚开发票罪,依法判处岳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所退缴税款17.8万余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岳某在承揽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中大公司)承建的柳州至武宣高速路一标六工区的边坡护坡附属工程期间,因无发票提供给西部中大公司进行结算,其在明知开票单位广西武鸣锦龙建材有限公司与受票单位西部中大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柳某的介绍与地下票贩尤某取得联系,约定以票面金额1个点的开票费,委托尤某为其制作了11份销售方为“广西武鸣锦龙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方为“ 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为300.197万元。

  然后,岳某将这11份发票交给西部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报账。另查明,2016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对岳某进行一般询问时,岳某如实供述了购买虚假发票的事实。同年9月7日,岳某主动依票面金额并按税率5.93%补交了178016.87元税款到象州县公安局。

  在审理期间,岳某主动预缴纳罚金6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岳某犯虚开发票罪成立。被告人岳某在侦查机关对其立案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前,岳某自觉退缴出所逃税款,挽回了经济损失,且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向法院预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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