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资讯网【纪检人·手记】有则改之 无则加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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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就函询回复的说明材料,结合你的一贯表现,经讨论研究,对你的说明材料予以采信。”

  “感谢组织的信任,我有机会把存在的问题交待清楚。函询让我感受到了组织的温暖。”

  8月22日上午,按照谈话函询的工作要求,海南省陵水县纪委常委和我将函询的结果当面告知被函询对象,这是我从宣传部门转岗到派驻纪检组后处置的第一件问题线索。

  不久前,反映县老年人体育协会一位退休党员的问题线索被移送到派驻纪检组。经分析研判,我们认为被反映人是一名有着28年党龄的老党员,且反映的问题简单、明确,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后,认为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该问题线索更合适、效果更好。

  “这是《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请你按照有关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认真、如实写出书面说明,并由教科局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要求,我们以纪委办公室的名义发函给被函询对象,并抄送其所在党委负责人。为让被函询对象全面、规范、详细地写出说明材料,发函时附上了《书面说明的有关要求》,对需要作出的说明内容、格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11天后,在规定的复函时间内,被函询对象送来了经党委负责人签署意见的说明材料。

  “活动经费使用部分说明不够具体,请你就这部分的内容再作出详细说明。”经研究讨论,复函的说明材料中个别问题说明不够具体、清楚。本着对党员干部负责的态度,我们决定再次进行函询,并对他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二次函询的说明材料很快报送过来,相比第一次说明材料,这次对各项经费的使用说明更为全面、具体。

  “说明材料合理,而且对反映的问题也进行了说明,我认为他的说明材料可信。”

  “他的回复是一面之词,万一只是避重就轻,不是全部真实情况呢?”

  根据《工作规则》要求,派驻纪检组召开会议对被函询对象报送的说明材料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各抒己见。但是,讨论到最后不但没有形成统一意见,而且对于被函询对象的说明材料是否予以采信,大家陷入了迷茫,只好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汇报情况。

  “谈话函询,就是在相信党员干部能够对党忠诚、如实说明问题的前提下,结合党员干部的一贯表现,对他说明材料的具体问题作出基本判断。”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强调。

  一番话后,我们顿时恍然大悟,之所以对说明材料不知采信与否,原因之一在于对他的一贯表现没有进行深入了解。

  我们立即分头联系与被函询对象一起外出参加活动的其他退休老干部,详细了解活动情况尤其是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将信访反映的问题逐一向他们核实。同时,从日常工作入手,多方面了解被函询对象的平时表现,重点了解其思想、作风、纪律方面的表现。经了解核实后,我们根据了解核实的新情况重新进行讨论研究,认为被函询对象的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可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方式处理。形成统一处理意见后,写出情况报告并附上会议记录,逐级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虽然反映的主要问题失实,但是也有一个问题是属实的,要对你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我们向被函询对象当面反馈。

  “我接受组织的处理,一定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为老干部服务。”当面反馈后,被函询对象放下了思想包袱。

  函询是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手段,体现出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通过函询,真正让党员干部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温暖,在“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基础上更加奋发有为工作,回报组织的信任。(海南省陵水县纪委驻县委办纪检组 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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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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