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资讯网新京报:领事保护不是幼儿托管更不等于免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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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领事保护不是幼儿托管更不等于免费服务
冷眼观世
通过立法明确哪些不是领事保护的内容,是在界定权责的边界,更是提高公民在海外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重要方面。
3月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外交部专场记者会上,外交部部长王毅宣布了三个利好消息,其中一个就是推进领事保护与协助的立法。
紧接着,26日,外交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尽快出台专门立法,切实维护海外中国公民和机构的安全与正当权益。
近年来,随着逐步融入世界,中国人的生活也在经历一个快速国际化的过程。在与世界接触过程中,国人难免出现各种不适应,这时候,就经常牵涉领事保护问题。比如,有些游客在飞机晚点时,甚至想得到使领馆的保护和支持。
问题来了:飞机晚点该不该寻求领事保护?进一步说,领事保护的具体范畴到底是什么?这些无疑到了该界定和厘清的时候了。
而外交部发布的工作条例,就有助于廓清其内涵和外延。
领事保护与协助立法是应有之义
外交部为什么要发布这样的工作条例呢?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利益,这是最重要、也无需言明的理由。但如何才能高效地做到这一点呢?那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流程,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当前,我国国内相关领域的立法滞后于中国公民走出去的步伐,因此,领事保护与协助的立法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应有之义。
除此之外,“外交为民”的理念也呼唤更加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毕竟领事保护不是幼儿托管,不能事事都管。
领事保护的重要原则本来应该是“用尽当地救济”,但是,当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通过当地的法律法规解决不了的时候,就需要中国驻外使领馆出面介入。
使领馆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领事保护呢?包括,提供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可行渠道的信息和建议;向驻在国政府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向驻在国政府提出交涉,敦促公正、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同时,中国使领馆的工作人员也应该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充分考虑驻在国各方面客观因素。
这是领事保护的常识,但又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目前中国人对于领事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的误解,甚至将领事保护“神化”,以为什么问题都可以用领事保护解决。
领事保护是用尽当地救济依然无法保护中国公民合法利益之后采取的措施,而对于中国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劳资纠纷和商事纠纷以及在东道国的法律问题和生活问题都不在领事保护的范围之内。明确哪些不是领事保护的内容,是在界定权责的边界,更是提高公民在海外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重要方面。
领事保护不是免费服务
领事保护的流程和机制包括风险提醒和领事登记等,对于前者,外交部以及驻外使领馆会随时发布信息,这也是向公众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毕竟,防患于未然,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
然而,此前中国驻外使领馆在叙利亚等热点地区连续发布风险提醒,但依然有中国游客前往。这就不只是风险意识不足的问题了。
此外,对于领事保护,有些中国人还有一种误解,那就是免费服务。本次工作条例对此也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获得领事保护与协助的,应当自行承担其食宿、交通、通讯、医疗、诉讼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此外,中国公民在相应安全提醒发布之后坚持前往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因协助而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虽然领事保护谈钱似乎有些不近人情,但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发达国家对公民的海外保护是有限的,除非迫不得已,才会采取撤侨行动。而撤侨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也需要个人承担。像加拿大等国都是如此。
而当前我国并没有设立领事保护专项基金,组织类似撤侨这种救援行动的资金也缺少有效保障。
总之,领事保护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不是廉价的服务,而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援助,而且是一种兼顾国内法律、国际法律以及驻在国风俗习惯的基础上的救援行动。公民有权利获得保护,但是权利与义务总是相伴相生的,中国的护照也是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
□孙兴杰(国际问题学者)
罗湖劳务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