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资讯网须更名产品享两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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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根据技术指导原则,中成药命名不应采用“强力、速效、御制、秘制”等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但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成药,其通用名称采用该经典名方方剂名称命名的,不列入规范范围。
根据技术指导原则,存在明显夸大疗效、有低俗用语和迷信色彩,以及处方相同而药品名称不同,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而处方不同等问题的中成药名称必须改名。根据食药监总局印发的配套通知,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各种中成药制剂不予更名。药品名称有地名、人名、姓氏的,或含有“宝”“精”“灵”等的中成药名称尽管与技术指导原则不符,但是这些品种有一定的使用历史,已经形成品牌,公众普遍接受,可不更名。
技术指导原则提出,中成药单味制剂命名一般应采用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有效成分、中药有效部位加剂型命名。中成药复方制剂可采用主要功能加剂型、药物味数加剂型、剂量加剂型等方式命名。
据了解,国家药典委员会将组织专家提出需更名的已上市中成药名单。新的通用名称批准后,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采取新名称后括注老名称的方式,让患者和医生逐步适应。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