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资讯网监察法草案二审,删除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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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雪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在京开幕,提请会议审议的监察法草案二审稿中,删除了草案一审稿中,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的表述。

  今年6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监察法草案,11月7日曾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第四十五条中:“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修改情况汇报中提出,对于这一条款,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属内部工作沟通,建议本法不作规定。经研究,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监察法草案二审稿中,相应条款为第四十七条,具体表述为:“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

编辑:王中新 李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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