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资讯网天降玻璃砸中路过7岁小学生已转入重症监护室:“非人为所致”难道意味无人负责?

汕尾资讯网天降玻璃砸中路过7岁小学生已转入重症监护室:“非人为所致”难道意味无人负责?
汕尾资讯网天降玻璃砸中路过7岁小学生已转入重症监护室:“非人为所致”难道意味无人负责?

 

这是一起无妄之灾,但应该有人对此负责。

昨天上午8时许,就读晋元附小一名一年级的7岁男孩,上学途中路过学校附近的武威东路某弄小区时,遭高处坠落的一块1平方米见方玻璃砸中,造成头部受伤。记者刚刚从相关部门获悉,目前孩子已转入重症监护室,但仍未脱离生命危险。

 

事件发生后普陀公安分局迅速介入调查。据警方介绍,经现场调查已初步排除坠落玻璃系人为所致,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一结论让不少市民担心:非“人为所致”是否意味着只能“自认倒霉”,找不到人对此负责?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这样的结论系误解。

 

受伤小学生仍未脱离生命危险

 

受伤小学生的情况牵动着市民的心。有目击者称,孩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现场还留下一大摊血迹,还有人在社交媒体发布现场图片,担心孩子的安危。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孩子已转入重症监护室,正等待进一步手术。来自孩子被送往的同济医院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称,昨天上午(10月10日)8时20分左右,一小学生因高空坠物致颅脑等多处伤送入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救治。“经医护人员7个多小时的全力抢救,已于16时顺利完成手术,转入外科重症监护病房,目前生命体征平稳,但仍未脱离生命危险,院方仍在继续全力救治。”

 

何为“非人为所致”?

 

昨天上午,普陀警方发布相关信息称:“经现场调查,初步排除坠落玻璃系人为所致,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何为“排除坠落玻璃系人为所致”?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通俗的说“这一事件系玻璃自身原因脱落砸下,不是有人破坏或推动造成的。”

 

记者在现场走访也了解到,事发的楼宇为高层住宅楼,居民上下楼都一般都通过电梯,发生事故的公共通道人迹罕至,也没注意到过道玻璃窗是否存在老化脱落的情况。而公共区域的玻璃窗结构为推拉式,用户可以从里侧向外推开窗户,被推开的窗户外即是人来人往的街道。

 

这样的情况在高层小区普遍存在。记者走访周边一些小区时获悉,多数居民对公共区域设施的安全性能并不知情。“这个应该物业会有人管吧?我平时不走那些地方,也不清楚情况。”一名居民告诉记者。而另一名楼组长则表示:“以前遇台风暴雨的时候我们会联络居民检查关好窗户,但是安不安全我们说了也不算,这个应该有专业部门管。”

 

一些市民担心,警方调查得出的结论“初步排除坠落玻璃系人为所致”是否意味着无人对此负责。不过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并不能简单地看待其中的法律关系。

 

“警方调查是一个必经程序。对于类似事件,警方首先会判断是否属于刑事案件。”记者从熟悉公安处警流程的专业人士处了解到,这样的结论仅仅是“客观事实”,而非对事件各方关系得出结论。

 

“如果警方排除刑案可能,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追究相关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说。

 

谁该对这起事件负责?

 

这样一起“非人为”造成的意外事故中,最无辜的是受伤的孩子。可是究竟谁该对此负责?

 

“一般来说,小区公共空间都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如果相关部门调查证实,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维护的义务,导致玻璃窗老化脱落,那么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法律责任。”葛志浩告诉记者,如果一些小区没有物业公司,过道玻璃窗的物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可向全体业主追究侵权责任,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也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悬在空中的隐患更需日常监管发力

 

记者从上海市消防部门获悉,作为一个超大型城市,截至今年9月1日,上海市共有高层住宅小区2497个,高层住宅建筑超过2.2万栋,这些建筑几乎全部有外窗。此外,自1984年联谊大厦最早使用玻璃幕墙以来,上海建设了数以千计的玻璃幕墙建筑,其中大量建筑系1995年之前建造。

 

据相关专业人士介绍,钢化玻璃自爆具有一定概率,“行业内默认的概率是3‰—8‰”,而要对这些玻璃进行“体检”,所费不菲。

 

即使这样一个“正常概率”,也曾引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们的担心。“哪怕万分之一的概率,对一个家庭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悲剧。”一些市民认为,既然技术上存在“概率”,那就更应该通过日常监管来杜绝事故发生,“把隐患消除在事情发生之前”。有政协委员曾表示:“我们必须要从公共安全的角度,而不是业主角度考虑这个问题。”

 

2009年,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曾出版发行作者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的《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该书明确指出,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平开窗,而已经采用外平开窗或推拉窗的,应有加强牢固窗扇,防止脱落的措施。

 

此外,不少城市地方政府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北京市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规定,建筑外窗应为内平开下悬开启形式,高层及超过100米高度的住宅建筑严禁设计或采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上海在这方面的相关技术措施也不少。2012年2月1日上海实施《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上海市玻璃幕墙申报受理指南》则明确“距离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病房200米之内严格限制玻璃幕墙面积”。《上海市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也从技术层面对建筑外窗做了详细规定,明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建筑外窗建设和使用维护的情况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各方履行义务。”

题图来源:东方IC栏目主编:简工博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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